京东平台会审核被打上京东品质认证标签的商品,那么京东开放平台破壁灵芝孢子粉商品品质认证质量标准是怎样的呢?需要满足怎样的要求?规则如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提升平台商品品质,帮助消费者臻选优质商品,京东上线“品质认证”标签;商家申请此标签可通过商家后台-商品管理-商品资质管理页面,上传资质;

京东将审核资质,评估商品质量,若商品符合所属类目品质优选质量标准,将打上“品质认证”标签;

标签会在商品搜索列表、商品详情页面呈现,商详页面的品质生活栏目会呈现相应质量文件,提升消费者对商品的信任度;京东会对“品质认证”商品定期抽查,如发现质量指数不达标,或有负面舆情,将取消标签。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破壁灵芝孢子粉的真伪、品质、安全指标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三章抽样方式

第三条抽样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第四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2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7403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分子生物学检测

GB/T 29344灵芝孢子粉采收及加工技术规范

第五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灵芝孢子粉

灵芝孢子粉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ex Fr.)Karst.、松杉灵芝Ganoderma tsugae Murrill或紫芝Ganoderma sinense Zhao,Xu et Zhang的子实体在成熟时弹射出的担孢子。

(二)破壁灵芝孢子粉

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以灵芝孢子粉为单一原料,采用剪切、研磨、粉碎等物理方法将灵芝孢子细胞壁破碎加工后的产品。

第六章试验条件

第六条除非另有规定,以下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均在此条件下进行。

试验在81.3 kPa~106.3 kPa(101.3 kPa为标准参考点),无强制对流空气且环境温度为(23±5)°C,相对湿度为40%~80%的场所进行。

注:若上述条件达不到,应对实际条件给予说明。

第七章指标要求

第七条感官指标

破壁灵芝孢子粉为棕黄色至褐色粉末,细腻滑润,无肉眼可见杂质,具灵芝孢子粉特有的滋味、气味,味淡或微苦,无异味。

第八条真实性指标

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ex Fr.)Karst.、松杉灵芝Ganoderma tsugae Murrill或紫芝Ganoderma sinense Zhao,Xu et Zhang的子实体在成熟时弹射出的担孢子。

第十一条包装与标识

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

包装:包装应为牢固、防水、洁净、完好的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材料和环保要求,且不影响破壁灵芝孢子粉的质量能抵御环境的干扰。其他包装要求按GB/T 191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试验方法

第十二条真实性指标

Sanger测序法,详见附录1。

第十三条理化指标

(一)破壁率,按GB/T 2934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二)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三)粗多糖,详见附录2;

(四)总三萜,详见附件3;

(五)硒、锰元素,按GB 5009.2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有害物指标

(一)农药残留检测,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二)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按GB 5009.2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第九章附则

第十五条商品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时,为符合品质认证要求的商品,否则为不符合品质认证要求的商品。

第十六条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十七条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第十八条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十九条本规范于2022年10月19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10月26日生效。

附录1、2、3见:

https://rule.jd.com/rule/ruleDetail.action?ruleId=900004251042975744&type=0&b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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