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明确禁止商家包裹卡引流微信。
天猫近日对“诱导第三方规则”进行了新调整,其中明确禁止了商家包裹卡引流到其他平台的行为。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些平台,但在其另一份解释的文档中,诸多示例都露出了LOGO,尤其暗示引流微信的行为。根据公告,新调整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商家一旦被发现有此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包括商品下架、删除、扣分、向天猫支付违约金、甚至清退等。
公告显示,诱导第三方是指:在店铺页面、商品页面、推广页面、旺旺、直播、实物包裹等与消费者互动的场景中,发布或推送含有易导致交易风险的第三方商品或信息(例如:发布社交、导购、团购、促销、购物平台等第三方网站或客户端的名称、LOGO、二维码、超链接、联系账号等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例如:诱导消费者提供电话、微信等第三方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等)诱导消费者跳转至第三方网站或客户端;以及其他可能产生骚扰消费者、影响消费者交易安全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有“诱导第三方”行为的商家,天猫此次新增支付违约金这一惩罚。情节一般的,向天猫支付违约金2000元;情节严重的,扣12分,向天猫支付违约金2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清退店铺的处理。此外,天猫将视实际情况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或信息、删除店铺相关信息、限制使用阿里旺旺、减少曝光等措施。
对此,有商家在规则公示评论区表示,这或许“违反了9月1号起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四条,利用服务协议或者规则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等规定”。
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网络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列举了反向*、恶意拦截或者屏蔽、非法数据获取、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法律适用条款。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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